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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永義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展華企業有限公司
邱垂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朝馬分行
111年6月30日
300,300元
Z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