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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名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順 
代  理  人  黃玉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610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上格電料有限公司
   劉森洧
台中商業銀行
    北太平分行
111年5月15日
18,795元
KP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