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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華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屆滿(末日假
    日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華顏有限公司
邱瑞彬
陽信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
110年10月5日
15,705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