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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坤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亮 
訴訟代理人  陳秀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6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陳墀田
臺中市沙鹿區農會
111年8月16日
37,900元
AA0000000

002
林財貴
臺中市外埔區農會
111年5月31日
12,000元
FA0000000

003
林財貴
臺中市外埔區農會
111年6月30日
18,5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