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陸許字第3號
聲 請 人 大陸商廣州市宏曉包裝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潤有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吳佩真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亞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鈞
上列當事人間大陸地區判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標的金額為美金4萬9,742.55元、人民幣2萬4,458元,依聲請時即111年11月9日之臺灣銀行美金賣出現金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145元)、人民幣賣出現金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46元)計價,換算為新臺幣170萬8,057元(計算式=49,742.55×32.145+24,458×4.46=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