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27號
異 議 人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彥汝間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