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被上訴人 羅月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謝佳諮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