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39號
上 訴 人 陳昱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