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春陞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啟森
相 對 人 鐙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錦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