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11號
原 告 鄒李思邁
被 告 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菁
訴訟代理人 石成英
林昱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本院調解不成立,原告具狀表明逕自訴訟。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