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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21號
原      告  徐睿瑩 

被      告  成才寶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振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5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4,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