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57號
原 告 蔡恒輝
被 告 生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代理人 陳暉寰律師
吳昌翰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主張加班時數之認定尚有爭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