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33號
原 告 凱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浚承
訴訟代理人 楊翠純
被 告 陳文維(TRAN VAN DUY)
居工作地址:臺中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7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6,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