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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79號
原      告  劉信東 
訴訟代理人  黃億豐 
被      告  上新舞台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英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21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