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9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欣成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勞小字第93號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