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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簡德佑 
            蕭百晴 


被      告  欣成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2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請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前補附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