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簡德佑
蕭百晴
被 告 欣成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2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請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前補附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