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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徐佑鑫 
訴訟代理人  彭成豪 

原      告  曾茂隆 
被      告  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義聖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勞簡字第96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法院書記官  劉雅玲
到場關係人如下:
    原被告均未到
    詳報到單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112年4月25日民事起訴狀及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徐佑鑫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原告曾茂隆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陸元、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參元分別為原告徐佑鑫、曾茂隆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