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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原      告  葉文結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被      告  廖秀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雄 
訴訟代理人  陳嘉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