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原 告 林裕府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 告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侑頲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林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㈠請陳報原證13被告公司111年7月1日董事會決議111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發行及認股辦法案,於何時執行。㈡被證3兩造於111年9月12日會談時,原告曾提及預告其有20日,就此部分,有無給予預告工資及有無影響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終止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