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林裕府
被 上訴人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侑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至四項之訴訟目的一致,亦即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故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聲明第二項之價額核算即可,上訴人主張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每月提繳勞工退休金6,600元,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359萬6,000元【計算式:22萬6,600元(22萬元+6,600元)×12個月×5年=1,359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萬7,520元。另就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公司股票30萬股部分,與前揭訴訟標的無相互競合或選擇之關係,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狀所揭30萬股訟標的價額為508萬3,632元,合計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共計1,867萬9,63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4,57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僅前揭上訴第二至四項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3萬1,680元(計算式:197,520元×2/3=131,68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萬2,895元(計算式:26萬4,575元-13萬1,680元=13萬2,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