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陳延宗
被 告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平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9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