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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林芳如  
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  
被      告  優潁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尚佳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 人  林沛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補正事項,兩造應於15日內具狀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