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賴汶甄
被 上訴人 三一拓展貿易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