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佳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宸宇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萬2,35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0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上訴人請求109年12月薪資及資遣費部分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9萬7,77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1,40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600元(計算式:1萬1,400元×2/3=7,60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902元(計算式:8萬502元-7,600元=7萬2,9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