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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6號
原      告  陳茂寅  
訴訟代理人  唐大鈞律師
原      告  陳彥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家瑜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壹、程序事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彥良1,070,734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彥良1,071,73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