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茂寅
陳彥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勞訴字第276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4,051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88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8,059元(計算式:42,088元×2/3=28,0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029元(計算式:42,088元-28,059元=14,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