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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02號
原      告  陳威如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璇律師
被      告  崧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貴  

被      告  伸源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貝里斯商卡立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原證13薪資帳戶106年7月至10月、107年8月至10月之交易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