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02號
原 告 陳威如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璇律師
被 告 崧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貴
被 告 伸源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貝里斯商卡立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原證13薪資帳戶106年7月至10月、107年8月至10月之交易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