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劉安得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竣田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光耀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當事人間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8日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號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惟查,前開行政訴訟案件業經原告撤回而終結,另經本院調閱前案卷宗核閱無訛,爰依原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