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佳儀
林孟兒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故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