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
債 權 人 施將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裕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施將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送貨單抬頭為締品有限公司不符)。
㈡陳報債務人徐裕祥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如發票或收據,因送貨單抬頭為ST鍍膜,無法確定買方為何人)。
㈢陳報請求金額160萬元之計算方式或一張應收帳款表。
㈣確認請求金額為162萬元或160萬元?(因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
㈤提出債務人徐裕祥(臺中市○○路○段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