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07號
債 權 人 昱鋠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即千芳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