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14號
債 權 人 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福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民國112年3月31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