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77號
債 權 人 言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浩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香港商林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聲請狀末債權人言霖工業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確認「張浩裕」究為「債權人」或「僅為言霖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㈣確認「林德銘」究為「債務人」或「僅為香港商林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㈤陳報債務人購買貨物模具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㈤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原因事實究為「購買貨物模具」或「借款」?)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