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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
債 權 人 台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詠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昱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包修車號000-0000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委託包修契約書影本、包修收據影本、完工點交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