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10號
債 權 人 台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詠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沿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債務人卓沿嫺簽名之維修工單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6,360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70,0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新臺幣66,360元不相符)
㈣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㈤債務人卓沿嫺(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6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