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28號
債 權 人 六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易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修車費用127,45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㈢請提出債務人(李易鍾:住○○市○○區○○路○段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