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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28號
債  權  人  六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易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