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28號
債 權 人 六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易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