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44號
債 權 人 全心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生志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氏雪儀即弘儀雞肉行、黃繼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陳報請求金額11,668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