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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44號
債 權 人 全心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生志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氏雪儀即弘儀雞肉行、黃繼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等二人負擔本件債務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