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53號
聲 請 人 蘇千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