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36號
債 權 人 大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鈞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委任債務人楊鈞喆購買六台水泥預拌車及車輛在臺中烏日營運管理之釋明資料(如:委任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購買車款價差、維修費用、虛報及偽造維修單據、零用金、委任營運獲利、車用無線通訊系統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