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61號
債 權 人 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久一康洋
代 理 人 莊凱閔律師
林律瑩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群喬即凱喬餐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積欠99萬67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