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028號
債 權 人 福勇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文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已受領債權人租金新臺幣232,5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並提出債權人福勇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呂文耀之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