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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84號
聲 請 人 旭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靜宜大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靜宜大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