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債 權 人 張秋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EMEKA SYDNEY 張逸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交付現金15萬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匯款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台端提出之匯款申請書之收款人為「逕豐貿易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為不同之權齄主體。)
㈢提出CHANG CHIU-HUI為張秋惠之釋明資料。(如:護照影本)
㈣提出EMEKA SYDNEY 為張逸華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