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36號
債 權 人 葉昕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竣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4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查本件債權人所提支票存款送款簿存根影本所示繳款人為張浩威,無法證明為債權人。)㈡提出清晰之40萬元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存款送款簿存根影本。(查原影本戶名影印不清晰。)」,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