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86號
債 權 人 元祥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FAJAR FELANI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蔡高洲究為「債權人」或「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債務人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