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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569號
債 權 人 寶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英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債務人借款60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