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58號
債 權 人 銘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睿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確認請求標的記載請求金額為「壹佰肆拾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訴訟標的金額142萬元、請求原因事實中記載溢領之工程款142萬元不相符。)。
㈢提出債務人蔡睿東(住○○市○區○○路000○0號7樓)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