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58號
債 權 人 銘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睿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確認請求標的記載請求金額為「壹佰肆拾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訴訟標的金額142萬元、請求原因事實中記載溢領之工程款142萬元不相符。)。㈢提出債務人蔡睿東(住○○市○區○○路000○0號7樓)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